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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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70450元(该款汇至原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启东港西路支行银行卡内,卡号为:61×××1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11元(原告已预交),第一次鉴定费3700元(原告已预交),第二次鉴定费6200元(被告已预交),合计10811元,由原告***负担3830元、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69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2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