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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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截止2020年7月21日欠款本金19,956.48元,利息1,983.1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70.19元,手续费209.55元,合计23,119.37元及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具体以原告相关电子系统产生的实际金额为准);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律师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