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恩平市新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恩平市联兴塑板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785民初2641号之一

原告:恩平市新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京,广东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联兴塑板厂,经营场所:恩平市南郊工业区先科化工质检楼。

经营者:黄少锋。

原告恩平市新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恩平市联兴塑板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恩平市新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恩平市新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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