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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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毕节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毕节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每日84元的标准向原告***、***计付逾期交付办理涉案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期间为2016年5月23日至被告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被告贵州毕节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电入户费、闭路电视入户费、煤气入户费3629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3元,由原告***、***负担876元,被告贵州毕节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