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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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华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贵安水务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贵州华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578496元及利息(利息以828496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2月14日止;以628496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2月3日止;以5784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付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变更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州华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578496元及利息(利息以828496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2月14日止;以628496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2月3日止;以5784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期至欠付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6元,由贵州华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