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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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64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黔宏达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3,800元: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64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贵州黔宏达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64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黔宏达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35,100元及违约金(2019年5月31日以前的违约金为47,915元,2019年6月1日以后的租金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月1%的标准计算至租金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贵州黔宏达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由贵州黔宏达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由贵州黔宏达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