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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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播州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南部新区汇泽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5日签订的《建材租赁合同》; 二、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南部新区汇泽建材租赁站钢管41.6438吨(即10827.388米)、扣件50921套、顶托281套、套筒654个;若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义务,则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按照钢管20元/米、扣件6.5元/套、顶托30元/套、套筒8元/套的标准向原告赔偿损失; 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部新区汇泽建材租赁站支付截止至2019年10月10日的租金615497元,违约金18000元,并以未退还材料按照钢管2.333元/天/吨、扣件0.007元/天/套、顶丝0.015元/天/套、套筒0.03元/天/套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从2019年7月1日起至材料退清或者赔偿款付清时止); 四、驳回原告南部新区汇泽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