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 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7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由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刘仕旭死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3684.48元”; 二、维持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7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由***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赔偿***、***、***、***、***、***因刘仕旭死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65263.78元”; 三、维持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7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改判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7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刘仕旭死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51579.3元; 五、由赫章六曲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刘仕旭死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75789.65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4760元,由***、***、***、***、***、***负担952元,由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2元,由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负担714元,由***和***负担1666元,由赫章六曲河镇人民政府承担47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由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5元,由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60元,由***承担2856元,由赫章六曲河镇人民政府承担19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