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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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邑昌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成都市彭州仟加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借款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3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以借款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3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已经支付的利息3150000元应在上述利息中扣除); 二、若四川邑昌隆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成都市彭州仟加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就登记在成都众城科技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编号为成国用(2002)字第141号,他项权证号为成他项(2012)第459号]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实现顺位,在12000000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成都市彭州仟加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40元,由成都市彭州仟加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334元,四川邑昌隆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众城科技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6506元(此款原告已垫交,被告在支付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