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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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华安润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账号为5110××××5305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55667.73元,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账号为1136××××9252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55667.73元,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一年。 三、对被申请人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彭州支行,账号为0224××××6676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55667.73元,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一年。 四、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愿以价值在55667.73元限额内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申请费577元,由申请人成都华安润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申请人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