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75293.94元”; 二、变更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594749.41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5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负担4732元,由***、***、***、***负担20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