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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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182300-011-2012000998);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贷款本金54645.52元及利息1073.73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5月14日,后续利息另计,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785.96元; 四、被告防城港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2.63元,保全费605.05元,公告费700元,共计2567.68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防城港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1262.63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9-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