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明盛牧业生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3)安白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撤销本院(2013)安白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原审被告吉林明盛牧业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审原告***玉米价款351638元(玉米款401638元-土地承包费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按约定的月利率2.5%计算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时,按约定履行,超过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予以调整。给付至全部履行完毕); 四、原审被告吉林明盛牧业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审原告***玉米价款2005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6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至全部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2元,由原审被告吉林明盛牧业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