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康支行
金波光能(江苏)有限公司
丹阳东豪进出口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丹阳东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康支行截止2020年5月20日贷款本金480万元、利息617680.30元,合计5417680.30元,并按照《最高额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金波光能(江苏)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497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0324元,由四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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