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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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03民初50号 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国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倪玉馨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娇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