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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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贷款本金39670.91元及利息(2018年6月3日至2020年3月2日的利息为2644.76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6.237%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东海县桃林镇华都花苑2-1-301室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偿还原告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8元。账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01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