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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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1日利息为37355.1元,自2020年6月2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如被告***、***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则拍卖或变卖被告***名下,位于新建区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本诉案件受理费9674元,由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