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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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上峰水泥有限公司 博乐市聚鑫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新疆加联华能源有限公司 新疆云中天钙业有限公司 新疆华宝钙业有限公司 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博乐市聚鑫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华宝钙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博乐市上峰水泥有限公司签订的《博乐市五台石灰岩矿区9号矿权属确认书》; 二、被告新疆华宝钙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乐市聚鑫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464.8065万元; 三、被告新疆华宝钙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乐市聚鑫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费0.15673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50元,减半收取54025元,由原告博乐市聚鑫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090元,由被告新疆华宝钙业有限公司负担16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