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云南省铁路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罗平县人民政府、罗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铁路总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7493552.81元、自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26日止的投资回报(利息)3720102.08元,及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7493552.8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云南省铁路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42元,由被告罗平县人民政府、罗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144292元,由原告云南省铁路总公司负担18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8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