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宁夏红宝农特产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法院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对原告宁夏红宝农特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的位××县住房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宁夏红宝农特产品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