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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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洪雅县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于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文塘河堤(现文塘村)土地被征收对洪雅县人民政府享有的的土地征收补偿款,限额20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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