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982498.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负担47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