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彭泽赣北油脂有限公司
九江赣北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九江银鹏贸易有限公司
九江市皖江棉业有限公司
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九江市皖江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截止2019年8月8日止的利息770655.64元,共计3770655.64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彭泽赣北油脂有限公司、被告九江银鹏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九江赣北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彭泽赣北油脂有限公司、被告九江银鹏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九江赣北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九江市皖江棉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65元,由被告九江市皖江棉业有限公司、被告彭泽赣北油脂有限公司、被告九江银鹏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九江赣北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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