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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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保利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保利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6572元; 二、被告向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贵阳保利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位于贵阳市乌当区房屋的撤销备案登记手续(预售合同登记号:Y18111853),撤销登记费用(以房管部门实际收取为准)双方各负担50%; 三、原告贵阳保利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向静购房首付款86890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5月25日起,以应退购房款8689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该款退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贵阳保利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向静的其余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743元,由原告贵阳保利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93元,被告向静负担50元(此款原告贵阳保利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履行时,由被告向静一并支付给原告贵阳保利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301元,由被告向静负担101元,原告贵阳保利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此款被告向静已预交,履行时,由原告贵阳保利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并支付给被告向静)。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方可以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