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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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彭军、苗莉薇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9544.75元; 二、被告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彭军、苗莉薇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转移登记文书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为17275.99元;从2020年7月20日起的违约金以45225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向原告交付商品房转移登记文书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