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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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二《补充协议》第1条第1.1款无效; 二、被告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煤气开户费2988元,有线电视开户费265元,共计325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3253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标准,从2015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三、被告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违约金(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约金为40836.20元,其后的违约金以原告***已付房价款320284元为计算基数并以每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计算支付至被告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463.50元,由被告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