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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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公鉴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从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的逾期交房的租金收益损失7452元(2484元×3);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内蒙古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由原告***负担5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呼和浩 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