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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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86.35元、利息40.05元,并支付以尚欠借款4286.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代理费2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