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9056)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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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某号,车架号为某号的2018款马自达CX-42.0L自动两驱蓝天品位版的车辆;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车辆占有使用费(以1241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车辆实际交付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派麦合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债务向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在1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2元,本院减半收取1391元,由被告***负担1113元,被告重庆派麦合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78元。该费用已由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垫付,二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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