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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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5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质保金201655.05元,并从2018年11月5日起,以201655.05元为基数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其中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629.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5629.96元,由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28485.86元,由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44.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133.20元,由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6911.35元,由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221.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