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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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 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恒英利华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富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富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496147.63元,支付利息、违约金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如被告宁夏富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可依法拍(变)卖被告***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室房产;被告***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及阁楼及兴庆区某室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权; 三、如被告宁夏富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恒英利华商贸有限公司质押的其拥有的宁夏富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60%股权及对被告***质押的其拥有的宁夏富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40%股权行使质权,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原告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权。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富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宁夏恒英利华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富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69元,减半收取15384.5元,由被告宁夏富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恒英利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