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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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银川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有限公司) 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 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 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支付增容费1438403.2元、违约金322943.49元(暂算至2018年5月2日),合计1761346.69元;2018年5月2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支付2017-2018年度采暖费81520.68元、滞纳金301.18元(暂算至2018年5月2日),合计81821.86元;2018年5月2日之后的滞纳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52元,由被告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595元,由原告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负担4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