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 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签订的《结算顶账协议》; 二、被告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50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22日的利息13534元,合263534元;2019年7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以年利率4.75%为标准,计算并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6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6元,被告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