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
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签订的《结算顶账协议》;

二、被告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50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22日的利息13534元,合263534元;2019年7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以年利率4.75%为标准,计算并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6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6元,被告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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