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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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38031.27元及截至2020年9月15日的利息1234.02元、罚息273.84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尚欠本金38031.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8%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1234.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8%计算的复利;本息一并付清。罚息和复利总和不应超过以未还本金38031.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额。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被告***负担379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