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常熟博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博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2862654.80元。同时被告还应支付以2862654.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5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19850.5元,由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