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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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同华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津01民终4581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车辆损失费798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3192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同华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4788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9元,合计569元,由***负担284.5元,由天津同华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0.7元,由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11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