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同华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9)津01民终4581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车辆损失费798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3192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同华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4788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9元,合计569元,由***负担284.5元,由天津同华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0.7元,由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11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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