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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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康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付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86791.88元整(扣除已垫付10000元医药费)。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付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94903.37元整。 三、原告***在获得赔偿款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垫付的45000元整。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6元,减半收取计2378元,由原告***承担307元,被告***承担98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10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