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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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市新皇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未付租金人民币79.2万元,并赔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5月21日的违约金人民币264元,以及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9.2万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对被告无锡市新皇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无锡市新皇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20元,由被告无锡市新皇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6-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