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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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金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赖楚能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484586.1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赖楚能人民币470725.77元; 三、被告深圳市金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赖楚能人民币13860.4元; 四、驳回原告赖楚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2元,已由原告赖楚能预缴,由原告赖楚能承担人民币62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人民币3956元,被告深圳市金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