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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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借款本金6500元;并以借款本金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给付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服务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