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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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二、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按照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704,809.61元,由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