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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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23日签订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二、被告扬州市诚信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2562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27元,由原告负担18684元,被告负担51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