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兰州八利宝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八利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412412.63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8月12日的利息41774.88元、罚息105804.04元;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拖欠本金412412.63元为基数,按固定年利率9.5%上浮50%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兰州八利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兰州八利宝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兰州八利宝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4元,由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100元,由被告兰州八利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4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