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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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76179.8元; 二、被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在50%(即38089.9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28元,由原告***负担5723.5元,由被告***负担17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