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菊之华友屋餐饮服务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菊之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解散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118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厚兵,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盈怡,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菊之华友屋餐饮服务企业(有限合伙),住***。 负责人:苏州菊之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刘鹏)。 第三人:苏州菊之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 第三人:朱荣跃, 第三人:刘淑梅, 第三人:孙为鲜, 原告***诉被告苏州菊之华友屋餐饮服务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苏州菊之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荣跃、刘淑梅、孙为鲜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吴婕 人民陪审员夏兴巧 人民陪审员王巧发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萌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