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菊之华友屋餐饮服务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菊之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118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厚兵,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盈怡,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菊之华友屋餐饮服务企业(有限合伙),住***。

负责人:苏州菊之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刘鹏)。

第三人:苏州菊之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

第三人:朱荣跃,

第三人:刘淑梅,

第三人:孙为鲜,

原告***诉被告苏州菊之华友屋餐饮服务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苏州菊之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荣跃、刘淑梅、孙为鲜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吴婕

人民陪审员夏兴巧

人民陪审员王巧发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萌

裁判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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