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8年6月15日尚欠期内利息50260元及期内复利2367.68元;逾期利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7‰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依法折价、拍卖、变卖被告***、***提供的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29-131号的抵押物[房权证号:文成县房权证大峃镇字第1-××3、1-××4、1-××0、1-××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862132016000078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以最高额130万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6元,由被告***、***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