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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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谦华杰创商贸有限公司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谦华杰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7413.2元; 二、被告***、成都谦华杰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截止2020年10月29日的违约金为6246.66元,之后以剩余租金87413.2元为基数按0.5‰/天的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被告***、成都谦华杰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