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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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欣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欣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楼××号的房屋; 二、被告成都欣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2020年3月24日后为占有使用费),其计算方式为: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每月3897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成都欣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房屋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欣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79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1元,由被告成都欣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