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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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056.67元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10月25日的利息为723.19元,从2019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11.28%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止;逾期利息从2020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6.9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将要承担被强制执行,并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曝光、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直到追究拒不履行裁判的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