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的商业用房一套,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效力灭失,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3-13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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