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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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的商业用房一套,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效力灭失,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3-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